正在流覽:   1 名訪客





室內設計概論
新會員
註冊日期:
2009/02/24 02:30
所屬群組:
會員
文章: 3
等級: 1; EXP: 10
HP : 0 / 2
MP : 1 / 119
離線
室內設計意指所需室內設計的各種物品配置,室內格局採光、通風、動線設計,業主所需及整體所需的功能,加以整體分析、整合規畫。
作業程序是 :「先論預算與風格,後設計再施工」的行業,好的作品,多數是較高的預算做出來的!故;風格造型與預算息息相關。 室內設計業:負責整體設計、發包工程並監工。2D設計費從10%~20%不等,3D設計費從20% ~30%不等。

 室內裝潢:意指室內所需的各種工程施工~例如;木工、油漆、地板、水電、弱電、空調水泥工、玻璃、招牌、廚俱、傢俱.....等,可由業主自行一一各別發包﹝糾紛問題多﹞,或由室內設計公司整合規畫、發包與監工﹝多花些錢是值得的﹞。
作業程序是:「依價格決定施工品質」,不會有僥倖!(註:裝潢工程有分等級,建材指定+手工粗細+配備=價格)
  室內裝潢工程業:負責名類工程、二手、三手...工程承包。

  各類室內設計工程獨立業:木工、油漆、地板、水電、弱電、空調、水泥工、玻璃、招牌、廚俱、傢俱.....等。
  客戶通常不知應找哪一家才對!找室內設計公司要花很多錢在紙上作業;找裝潢工程業或獨立業,擔心做出來的樣子有誤差!
 意指物品的裝飾美化工作~例如;室內裝潢、汽車裝潢等兩種,兩者在國內市場約為1000:1的比例,故一般所稱的「裝潢」是指室內裝潢或木工裝潢。
首次裝潢的客戶...

 裝潢有分等級:大多數人因不知裝潢有分等級,更不知應如何著手,而錯以比價方式來找承包商,以至因價差上的誘惑,而陷入裝潢糾紛。...「你出多少錢,我做多少事!」這是商場上不變的規則...可別花錢受氣,買了「垃圾裝潢」喔!

若您只知道比價格,而忽略了品質?

 價格(在於施工前):您知道的行情價只是"大約"?但您無法實際了解真正的室內設計合理價格!
 品質(在於室內設計施工後):表面看起來似乎"差不多"?但重點仍在於此...如;造型、建材的指定、結構法、手工粗細、細部收尾、油漆粗細指令...等(不及備載),這可會影響到;視覺、觸覺、聽覺、功能、安全
,更重要的是情緒。

  ...品質是您要住一輩子的,但控制權在於廠商!("品質=價格","價格=利潤","品質=客戶擁有","利潤=廠商擁有



有關室內設計裝潢的管理

客觀而論,有關室內設計的管理,由於缺乏法源,將之納入建築法體系下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而目前從事此一行業的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這也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制訂應也是遷就現況的過渡時期的做法,但此管理辦法公布施行至今,既已發現諸多缺失與問題,實應記取經驗,針對這些缺失與問題,儘速謀求對策才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做法可供我們做為參考與借鏡。美、日兩國在此一領域的發展領先世界各國,而在管理制度及專業地位上,美國又勝日本一籌,因此,本研究將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對象,而以日本為輔。
  美國是室內設計(interior design)的裝潢發源地。1904 年,出身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 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設計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室內設計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學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 1994: 4)。1927 年InteriorDesign 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室內設計公司發展至今,雖然前後時間不到百年,但在各專業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此一領域在美國已建立了相當完備的從室內設計養成到室內設計管理的一套制度。


室內設計裝潢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有爭議

本管理辦法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設計或施工之人員」稱為「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又依其執業範圍之不同而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其中,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而領有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則為必然之室內設計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是否有「擴大適用」或甚至超越職權之嫌?而依規定須參加內政部所舉辦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的其他背景者中,從專科以上教師到國中畢業者(只要具備所規定之工作年資而有證明文件)均包括在內,條件設定是否過於寬鬆?另外,曾在大專以上學校修習所規定之課程滿十八學分者,與大專以上所規定之系、科、所畢業(不管曾在所規定之領域修業多少年)其所需具備的工作經驗均同為兩年,是否公平?即使這些都沒有問題,花費一、二萬元,參加為期僅數天的講習,雖經測驗合格取得資格,其成效又如何?是否真能如主管機關所預期的可以毫無問題地執行室內設計公司專業技術工作?而一旦取得資格,即使從此不再進修或甚至從事此一行業,其資格仍終生有效,合理嗎??這些都是值得深入檢討的。



   以上七項為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的主要缺失。自裝潢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由於宣導不周,又未嚴格執行,適用之裝修材料種類、樣式不足,價格又貴,一般民眾能省即省,有些建物幾經換手,而一般人又很少有保存建物原始平面圖的習慣,業主如無法提供原始平面圖,或甚至有違規或違法使用的情形,室內設計問題就更為棘手,而相關法規繁多,從事室內設計工作者對於這些法規之內容認知不足,不僅缺乏一套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以遵循,甚至連標準之製圖符號與規範都付之闕如,而查驗人員又往往囿於「內部裝修」觀點的法令規定,無法從寬認定,結果衍生甚多問題,因此,本管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理辦法的執行可說成效不彰,室內設計立法之美意無法落實,有待改善。




對室內設計專業未充分尊重

本管理辦法之制訂可說完全由室內設計公司背景者所主導,因此,其結果有矮化室內設計之嫌。建築師經國家考試及格而取得執業資格,其於建築領域之專業地位及素養無可置疑,但是否可因此而擴大適用到其他領域則有待商榷(否則何以建築師不能從事土木、結構等工程設計?)。室內設計與建築確實息息相關,且相輔相成,是一體之兩面而難以分割,但卻可以區隔。基本上,建築設計旨在構築概括之硬體空間與基本設施,一俟主管官署驗收通過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建築師之職責便已完成;而室內設計裝修工程乃是二次施工,在不更動建築物安全結構原則下,作營造美感、人性化空間之規畫與調整,二者各有所司,也各有所長,這已是室內設計世界各國所共識,但從本管理辦法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審查機構、審查人員資格、審核項目等規定均可看出,官方將室內設計視為建築之附庸,將室內設計人員一律視為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需在建築師及相關專業團體審核查驗下執行工作,並未將室內設計視為一獨立專業而予以充分尊重。的確,早期的室內設計業者多以包工程從事室內設計裝修為業,本管理辦法基本上仍以早期的事實來對裝潢現況做規範,這是不合現況、不合社會需求、也不合世界潮流與趨勢的。


室內設計與裝潢不分

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室內設計」並非具有法律地位的專有名詞,本辦法對所有室內設計相關從業人員一律以「室內裝修業」看待,把室內設計與裝修混為一談。雖然本辦法第十三條將室內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與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但依本管理辦法之精神,室內設計是包含在室內裝修之中的。事實上,室內設計與裝修性質並不相同,兩者雖為一體的兩面且相輔相成,但仍應予以區隔(就像建築設計與營造行為有所區隔一樣),因為裝修是按圖施工、照規範行事的行動過程,性質上是屬動手的手藝活動(近似營造行為),而設計則是制訂施工規範的創意構思過程,性質上是屬動腦的心智活動(近似建築設計行為),兩者所需之專業能力與技術並不相同,且裝潢邏輯上設計在前主導,裝修在後執行,實不宜混為一談,否則不僅權責不分,不能各盡其能,無法圓滿達成設計/裝修一體之工作任務,並且對「室內設計」相關科系而言,也等於間接否認了其室內設計公司專業的價值。



室內設計裝潢管理辦法
 

民國85年5月29日,內政部以臺(85)內營字第8572676號文公布了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設計業從此正式被納入政府的建築管理系統。此辦法的制訂,源自於民國78年間一些公共場所大火造成慘重之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政府有鑑於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的不當往往是肇禍的主因,乃於民國80
年由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全國建管會議,會中做成決議,將室內設計納入管理。民國84 年初,臺中市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一舉奪去64
條人命,舉國嘩然,立法院乃加速三讀通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並於同年8 月2
日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建築物室內裝修正式納入建築法管理,內政部則根據此一法案而於次年公布施行建築物室內設計裝修管理辦法。



   此一室內設計管理辦法在研擬過程中,雖號稱經過二百多次的會議,但參與起草者絕大部分是建築相關背景者,包括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營造業者?等,對室內設計界則僅邀請省市室內設計商業同業公會及全聯會派一、二位代表參加作為點綴,至於室內設計專業教育單位(如: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所),以及室內設計人民團體(如: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等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在這種情形之下所研擬、制訂出來的管理辦法,難怪一經公布就引起業界很大的反彈,因為此一管理辦法基本上是從建築角度出發,完全忽視室內設計的本質、現況與需求。此管理辦法施行至今,雖於民國88
及89 年做了兩次相當幅度的修正,但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實有必要儘速針對此一裝潢管理辦法本身做深入檢討,以期能建立更為完備的室內設計公司管理制度。

2009/02/24 02:33

chan 於 2009年02月24日 16:47:02
chan 於 2009年02月24日 16:53:55
chan 於 2009年02月24日 18:26:53
chan 於 2009年03月01日 00:06:48
chan 於 2010年01月28日 13:42:09
chan 於 2010年01月28日 13:42:21
轉換PDF檔 列印







發表回覆
帳號*
姓名   密碼    
內容:*
請輸入驗證碼*

如果看不清楚請點擊圖片重新整理


輸入圖片上的字母
不區分大小寫
您最多可以嘗試:10 次


無法在此發表文章
可以在此觀看文章
無法回覆文章
無法編輯自己的文章
無法刪除自己的文章
無法發起投票調查
無法在此投票
無法上傳附加檔案
無法不經審核直接發表文章

[進階搜尋]




123